广体党﹝2004﹞33号
中共广州体育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坚持从严治党,切实保证新党员的数量和质量,使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各系部党总支要努力做到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年级有党支部,条件成熟的系部,四年级把学生党支部建立在班上。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要抓好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和学生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在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第五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对于违反党章、党纪的,要严肃查处。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六条 按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要求入党的人,必须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自己的决心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八条 党支部在接到入党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后要派人与其谈话并建立培养档案。
申请人凭个人的努力,通过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考核,经党支部审查同意,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发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
第三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保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比发展党员人数高出三倍以上。
第十条 各党总支、支部应成立党章学习小组,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学习,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应指派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对他们进行考察、培养和教育,条件成熟的可派其参加学院党校培训。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并认真填写培养对象考察表。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坚持对发展对象公示制度,设立意见箱,进一步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公示期一般为4—7天。
未经公示或公示时反映公示对象存在严重问题并经查实的,不能发展入党。
对公示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总支部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相应栏中加具意见后连同其他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审查合格后发给他《入党志愿书》。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如政审对象是外单位的,应进行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年之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凡未参加学院党校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应把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学习态度、工作表现、群众基础、组织纪律、生活作风等综合表现作为组织考察的重要内容,综合测评在本专业排名应在中等以上。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一年之内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部、党支部要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积极开展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发展对象为共青团员的,需有团组织的推优意见。
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党总支部和党委组织部初审。
入党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3)政审材料;(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5)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6)团组织推荐表;(7)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培训结业证复印件;(8)入党志愿书、(9)转正申请书;(10)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材料要求统一用16K纸)。
入党材料不全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已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在缓期登记、限期改正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作出报告。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入党志愿”栏目的落款时间为填表时的时间),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填写“入党介绍人的意见”时,要把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历史、思想觉悟和现实表现等概要地写清楚,要指出被介绍人的主要缺点,并表明自己对其入党的态度。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须有超过一半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参加。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应参加大会,如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到会时,大会应改期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议程是:
(1)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3)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以及培养教育过程,并表明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4)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5)发展对象就大家提问进行答辩并表态;(6)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正式党员进行表决;(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一并报所在党总支部。学生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经党总支部审查后报学院党委审批;教工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经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审查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简要说明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及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决议意见;
(二)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清楚应到和实到党员数,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党员数;
(三)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填写年、月、日(即支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谈话的内容可包括: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对党的基本知识的认识,对时事政治的了解,对自身优缺点的评价以及入党材料中认为须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等等。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谈话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要有针对性地单独进行,不得同时与几个发展对象谈话。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始时间(从党支部通过决议之日算起),经党委审批后应及时将《发展新党员批复通知书》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及本人。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应及时通知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党委审批两个以上党员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各党总支应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使他们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各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学院党委派人参加党总支或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院党委也可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向所在党组织递交一篇思想汇报,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各党总支或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书面汇报或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应及时教育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总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党总支审议通过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二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主要议程是:
(1)预备党员本人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2)支委会全面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3)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充分发表意见;(4)支委会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5)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6)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的“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党委组织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总支及本人。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各党总支每学期要把计划发展的积极分子名单和申请入党人员名单报学院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学院党委汇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党总支要将未发展入党的毕业生的有关入党申请书、培养对象考察表、思想汇报、政审材料等存入个人档案,交由用人单位继续培养发展。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党员的党籍材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交由学生处统一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暂留档的毕业生预备党员材料暂存放党委组织部,并由原系部给予继续培养教育,预备党员必须每个季度向原所在的党支部汇报思想一次以上。按有关程序履行转正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广州体育学院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