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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

 

广体[2009]13号

 

广州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全

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团结友善,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具体表现为):

(1)必修课无重修科目,必修课该年度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综合分年级排名前20%名;

(2)在学年评优中被评为“三好标兵”或“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高消费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及校内评优评先的奖学金(只发相应的证书,单项奖除外)。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归口学生处管理

第八条:评定程序

1、学生处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按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及贫困学生占的比例拟分配好名额,经处领导审核后分配给各系。

2、申请、提名与推荐。凡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均可向学校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班委会根据申请的条件,在本班或本年级范围内进行提名,然后由辅导员和年级学生组织负责进行评议,经过民主方式确定候选人后上报系部党总支。

3、初评。系部党总支对各年级上报人选进行审查和评议,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上报学校人选,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天后,将确定人选填写的申请表签署系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4、审核。学生工作部对系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汇总,学生处将组织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审定。

5、公示。学生工作处将名单在学生工作网公示5天。对公示合格的人选,由学生处拟文造表,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工作要求

(一)各系必须高度重视评选工作,树立全局观念,按时完全任务。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择优评选和兼顾经济困难原则。评选结果客观、准确。

(三)加强对获奖者进行艰苦奋斗和感恩教育,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国家评选发放励志奖学金是对大学生的亲切关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并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学院财务处做好上级拨款到帐的跟踪工作,资金下拨至学院时,根据学生处提供的获奖名单在7日之内划至学生缴费的银行帐户上。学院对获奖者进行表彰,不颁发证书,只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国家励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学院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中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应以最新文件为准。

 

 

                                             

广州体育学院

                                             二00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