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体育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财经工作的管理,提高院一级的统筹调控能力,使学院经济及财务工作的决策更加科学、民主,管理更加严格、合理,学院成立了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条 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对学院的经济决策、院办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及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决策。
第三条 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统一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学院基金收入计划等重大财经事项,并向党委会报告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审批下发有关财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论证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 根据国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审议、制定我院各项财务及经济管理制度、工作计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使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审定并下达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和监督学院预算的执行,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议;
(三)研究学院内部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审议社会化服务项目及有偿服务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制定学院的经济政策和分配制度;
(四)对学院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基建(工程)的立项、对外投资、未纳入预算的特殊的大额财务开支以及院办企业的建立和发展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决策;
(五)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逐步完善各级领导离任、届满审计制度;研究解决学院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促进教学、科研事业有序发展;
(六)确立学院财务管理体制;确定学院财务主管人员;审议学院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方案;
(七)对在学院各项经济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对在学院各项经济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院财经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并对院一级的财力进行统一的核算和管理。除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及财务处外,院内任何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拟定下发涉及面向全院的财经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第五条 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由10-15名成员组成,由院领导、纪委、工会、财务处、审计室、人事处、办公室、资源开发办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或法律知识,热心参与学院的经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4人,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财务处处长担任。
组长主持本工作小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七条 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经常学习和了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经济管理的方针政策,关心和熟悉学院的经济管理情况,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反映学院经济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 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及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九条 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因工作变动等需要个别调整时,由本工作小组组长商提名单,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及党委会批准。
第十条 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财务处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