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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体育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广体[2009]14号

 

广州体育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            

         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教[2007]92号《普通本科高校、高

         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院学生资助名额分配与预算由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下达。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受过任何通报批评和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没有考试作弊行为,年度综合测评在70%名之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高消费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至少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父母年迈或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有困难的;

3)父母下岗,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4)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收入确实无法解决基本生活费用的;

5)来自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

6)革命烈属、军属、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

7)因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确实无法解决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定工作由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学生处归口管理。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程序:

1、学生处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按各系贫困学生占的比例拟分配好名额,经处领导审核后分配给各系。

2、申请、提名与推荐。凡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均可向学校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班委会根据申请的条件,在本班或本年级范围内进行提名,然后由辅导员和年级学生组织负责进行评议,经过民主方式确定候选人后上报系部党总支。

3、初评。系部党总支对各年级上报人选进行审查和评议,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上报学校人选,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天后,将确定人选填写的申请表签署系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4、审核。学生工作部对系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汇总,学生处将组织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审定。

5、公示。学生工作处将名单在学生工作网公示5天。对公示合格的人选,由学生处拟文造表,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工作要求

(一)各系必须高度重视评选工作,树立全局观念,按时完全任务。

(二)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评选结果客观、准确。坚持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大者优先原则。

(三)教育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是国家对大学生的亲切关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并要求学生适当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学院财务处做好上级拨款到帐的跟踪工作,资金下拨至学院时,在7日之内根据学生处提供的名单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平均打入受助学生的饭卡。国家助学金只发放助学金,不颁发奖励证书,也不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学院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实施中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应以最新文件为准。

 

 

 

                                             广州体育学院

                                            00八年十二月